全新朗逸1.6L自动舒适版白外黑内116天了还未提车

   2013-2-26 21:43:44  推荐指数:

投诉人:

吴**

购车时间:

2012/11/4 0:00:00

投诉品牌:

上海大众

投诉车型:

朗逸

所在地区:

湛江市

购车地点:

投诉对象:

服务

投诉内容:

我于2012年11月4日在上海大众4S店湛江市开发区金富汽车城订购全新朗逸一台,1.6L自动舒适版白色外观黑色内饰。我交纳了定金后,当时销售员说大约两个月内提车。但现在有116天了,跨了2012年度了,还没有何时提车的消息。我多次找当地4S店的销售沟通,每次都是敷衍,拨打4008201111热线投诉,只被告知加急处理,迟迟没有未有结果,耐心是有限的,客户的时间就是金钱,究竟是要客户将就厂家还是厂家要根据客户订单的需求去配车,不是应该合理调配资源吗?
特此投诉。

这种情况建议考虑退订,到其他店里看看有没有车辆。

这里再简单讲一下“定金”和“订金”的区别:

  “定金”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,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,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,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,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。签合同时,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,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。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,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;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,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依照约定,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

  而“订金”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,它不具备“定金”所具有的担保性质,可视为“预付款”,当合同不能履行时,除不可抗力外,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。相比之下,“订金”虽不是法律上的“定金”,但在签合同时,却经常使用。一字之差,意思大相径庭。合同中,如果写的是“订金”,一方违约,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,只能得到原额。

    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,在订立合同时,故意设下陷阱,将定金写成“订金”,以逃避法律制裁。为避免损失,与他人签合同时,一定要留点神,看准了。

2012年11月1日

奔驰GLK质量问题投诉分析报告 投诉16宗
     投诉品牌:奔驰 投诉车系:GLK 投诉车型:GLK 300 4MATIC时尚型、GLK 300 4MATIC豪华型、GLK 300 4MATIC动感型、GLK 350 4MATIC 投诉问题:1 轮胎鼓包、开裂、凹陷、磨损;2 变速箱行驶中异响;3 发动机漏油;4 车辆冒黑烟;5 车辆自燃;6 发动机连杆断裂;7 减震器脱落 涉及年款:2009款(25%)、2010款(32%)、2011款(36%)、2013款(7%) 出现问题时...查看全文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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